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选取部分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列入重点监督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政策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