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选取部分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列入重点监督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政策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