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