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与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
(八)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