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在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的有关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参考初步审查意见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