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在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的有关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参考初步审查意见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