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