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