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