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