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