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