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二)擅自拆除、封闭、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三)侵占、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举办文化宣传、公益及商业等户外活动的,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