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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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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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