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