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时间出、撤市。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