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