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城市容貌标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