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