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