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城市容貌标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