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