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餐厨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