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全社会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推动餐厨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