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并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