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