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