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湖岸线保留区内除控制利用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险工险段、涉水工程、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新建、改建、扩建与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拦河渔具、围堰养殖,擅自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将预留的防洪工程、生态公园、河滩风光带等规划用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