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河湖岸线保留区内除控制利用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险工险段、涉水工程、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新建、改建、扩建与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拦河渔具、围堰养殖,擅自网箱、围栏(网)养殖;(四)将预留的防洪工程、生态公园、河滩风光带等规划用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