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湖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高秆(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违反相关规划建设厕所、垃圾池、垃圾站、污水收集池;

(七)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八)擅自猎捕、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