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河湖岸线保护区内除控制利用区、保留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在蓝藻水华防控的重点湖库设置排污口;(三)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建房、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