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标识牌,载明区域范围、禁止行为等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掩盖界桩或者标识牌。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