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乘用人应当按照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住宅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重量乘用电梯;

(三)未采取防护措施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大件物品;

(四)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用电梯;

(六)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七)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报警装置或者有关标志、标识;

(八)在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便溺、乱扔垃圾;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