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乘用人应当按照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住宅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重量乘用电梯;
(三)未采取防护措施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大件物品;
(四)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用电梯;
(六)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七)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报警装置或者有关标志、标识;
(八)在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便溺、乱扔垃圾;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