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钥匙等移交给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移交住宅电梯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