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住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钥匙等移交给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移交住宅电梯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