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住宅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