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职评估制度,定期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