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