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融入城乡建设,展示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