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二)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六)调处矛盾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