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