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与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使用公共收益的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规范公共收益使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对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