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与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使用公共收益的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规范公共收益使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对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