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住宅用途;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九)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二)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