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资料:(一)物业承接查验有关档案、资料;(二)监控安防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四)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五)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