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资料:
(一)物业承接查验有关档案、资料;
(二)监控安防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四)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五)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