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古树名木及古树群的分级鉴定、认定及公布工作。

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认定及公布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