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古树群保护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支撑架、防护围栏、避雷装置、视频监控、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