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