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本市实行古树分级保护制度。(一)对不同树龄的古树,按照国家、省规定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二)对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三级实行保护;(三)对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等级进行保护。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