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古树分级保护制度。

(一)对不同树龄的古树,按照国家、省规定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

(二)对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三级实行保护;

(三)对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等级进行保护。

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