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业养护计划,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

对于濒危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抢救,对于长势衰弱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