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