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