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由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项目进行部分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