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